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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“三定”方案公布,监管,金(jin)融消费者,工作
2023-11-20 19:28:18

中国网财经11月10日讯 11月10日晚(wan)间,中国机(ji)构编制网发(fa)布《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(ji)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。

以下为全文:

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(ji)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、内设机(ji)构和人员编制,推进机(ji)构、职能、权限、程(cheng)序(xu)、责任(ren)法定化,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(yi)通过的《党和国家机(ji)构改革方案》、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(yi)审议(yi)批准(zhun)的《国务院(yuan)机(ji)构改革方案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机(ji)构编制工作条例》以及党中央对金(jin)融工作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是国务院(yuan)直属(shu)机(ji)构,为正部级。

第三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在中国银(yin)行保险监督(du)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(zu)建,将中国人民银(yin)行对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金(jin)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、有关金(jin)融消费者保护职责,中国证券(quan)监督(du)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。

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、机(ji)构设置、人员编制等,是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机(ji)构职责权限、人员配备和工作运(yun)行的基本依据。

第五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(jin)融工作的方针政策(ce)和决策(ce)部署,把坚(jian)持(chi)和加强党中央对金(jin)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(cheng)中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依法对除证券(quan)业之外的金(jin)融业实行统一监督(du)管理,强化机(ji)构监管、行为监管、功能监管、穿透式监管、持(chi)续监管,维护金(jin)融业合法、稳健运(yun)行。

(二)对金(jin)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(xi)统性研(yan)究,参与拟订金(jin)融业改革发(fa)展战略规划。拟订银(yin)行业、保险业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,提出(chu)制定和修改建议(yi)。制定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。

(三)统筹(chou)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。制定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(fa)展规划,建立健全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,研(yan)究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,开展金(jin)融消费者教育工作,构建金(jin)融消费者投诉(su)处理机(ji)制和金(jin)融消费纠纷(fen)多元化解机(ji)制。

(四)依法对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(zhun)入管理,对其(qi)公司治理、风险管理、内部控制、资本充足状况、偿付能力、经营行为、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。

(五)依法对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,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,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(六)统一编制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,按(an)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(fa)布,履行金(jin)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。

(七)负责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(ji)监管,建立科技(ji)监管体系(xi),制定科技(ji)监管政策(ce),构建监管大数据平(ping)台,开展风险监测(ce)、分析、评价、预警(jing),充分利用科技(ji)手段加强监管、防范风险。

(八)对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,制定股权监管制度,依法审查批准(zhun)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,依法对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(zhi)行动人、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,对违法违规行为采(cai)取(qu)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。

(九)建立除货币、支付、征信、反洗(xi)钱、外汇和证券(quan)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(jin)融稽查体系(xi),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(ji)制,依法对违法违规金(jin)融活(huo)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、取(qu)证、处理,涉嫌(xian)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(ji)关。

(十)建立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,会同相关部门研(yan)究提出(chu)有关金(jin)融机(ji)构恢复和处置意见建议(yi)并组(zu)织实施。

(十一)牵头打击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,组(zu)织建立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监测(ce)预警(jing)体系(xi),组(zu)织协调、指导督(du)促(cu)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防范和处置工作。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,研(yan)究提出(chu)相关工作建议(yi),按(an)要求组(zu)织实施。

(十二)按(an)照建立以中央金(jin)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(chu)机(ji)构为主的地方金(jin)融监管体制要求,指导和监督(du)地方金(jin)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,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(jin)融风险处置属(shu)地责任(ren)。

(十三)负责对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(ji)术服务机(ji)构等中介(jie)机(ji)构的信息科技(ji)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,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,并对金(jin)融机(ji)构采(cai)取(qu)相关措施。

(十四)参加金(jin)融业相关国际组(zu)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,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。

(十五)完成党中央、国务院(yuan)交办的其(qi)他任(ren)务。

第六条 职能转变。加强和完善现代金(jin)融监管,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,坚(jian)持(chi)既管合法又管非法,持(chi)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、精准(zhun)性、有效性,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,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,加强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,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,牢牢守住不发(fa)生系(xi)统性金(jin)融风险的底线。

加强金(jin)融监管内部治理,强化对权力运(yun)行的有效制衡,规范政策(ce)制定、市场准(zhun)入、稽查执法、行政处罚、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(cheng),强化对重点岗位(wei)和关键环节的监督(du)制约,打造(zao)一支政治过硬、专业精湛、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。

第七条 与其(qi)他部门的职责分工:

(一)打击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职责分工。1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工作协调机(ji)制,组(zu)织建立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监测(ce)预警(jing)体系(xi),组(zu)织协调、指导督(du)促(cu)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防范和处置工作。2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、中国人民银(yin)行、中国证券(quan)监督(du)管理委员会、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非法设立金(jin)融机(ji)构、从事特许金(jin)融活(huo)动等组(zu)织调查认定,采(cai)取(qu)相关措施或予以取(qu)缔。3.教育、养老、房地产、商(shang)贸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(wei)内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。4.互联(lian)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、电信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督(du)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(wei)内开展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。5.地方政府负责辖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防范和处置工作,开展风险排查、案件查处、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。6.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,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负责提出(chu)相关工作建议(yi),按(an)程(cheng)序(xu)报批后组(zu)织实施,并及时采(cai)取(qu)应急(ji)措施。

(二)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。1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统筹(chou)负责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,牵头建立金(jin)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(ji)制和金(jin)融消费纠纷(fen)多元化解机(ji)制。2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统筹(chou)制定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(fa)展规划、建立健全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、开展金(jin)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,中国人民银(yin)行、中国证券(quan)监督(du)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(chi)配合。3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(jin)融消费者投诉(su)举(ju)报流程(cheng)和标准(zhun)体系(xi)。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、中国人民银(yin)行、中国证券(quan)监督(du)管理委员会按(an)分工落实或督(du)促(cu)相关机(ji)构落实投诉(su)举(ju)报处理主体责任(ren),依法查处侵害金(jin)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(三)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(ji)制。1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与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检察(cha)院(yuan)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(ji)制,实现案件信息共享、协同办理。2.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发(fa)现违法行为涉嫌(xian)犯罪的,按(an)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,同时抄(chao)送最高人民检察(cha)院(yuan)。公安机(ji)关经调查发(fa)现依法需要由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作出(chu)行政处罚的,由公安部向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提出(chu)建议(yi)。3.检察(cha)机(ji)关决定不起诉(su)的案件,需要由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作出(chu)行政处罚的,由最高人民检察(cha)院(yuan)向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提出(chu)检察(cha)意见。

第八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,编制权责清单(dan),逐项明确权责名称、权责类型、设定依据、履责方式、追责情形(xing)等。在此基础上,制定办事指南、运(yun)行流程(cheng)图等,进一步优化行政程(cheng)序(xu),规范权力运(yun)行。

第九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(ji)构:

(一)办公厅(党委办公室)。负责机(ji)关日常运(yun)转,承担信息、安全、保密、信访、政务公开、新闻宣传等工作。承担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。

(二)政策(ce)研(yan)究司。承担金(jin)融业相关改革开放政策(ce)研(yan)究与组(zu)织实施具(ju)体工作。对国内外经济金(jin)融形(xing)势、国际金(jin)融监管改革及发(fa)展趋势、监管方法和运(yun)行机(ji)制等开展系(xi)统性研(yan)究,提出(chu)相关监管政策(ce)建议(yi)。

(三)法规司。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。拟订相关监管制度。承担合法性审查、法律咨询服务、行政复议(yi)、行政应诉(su)等工作。

(四)统计与风险监测(ce)司。拟订监管统计制度。承担监管报表编制、信息披露、数据共享以及行业风险监测(ce)分析预警(jing)等工作。统筹(chou)非现场监管工作。

(五)科技(ji)监管司。拟订相关信息科技(ji)发(fa)展规划和信息科技(ji)风险监管制度并组(zu)织实施。按(an)分工承担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,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。

(六)公司治理监管司。拟订公司治理监管制度。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管等工作,承担金(jin)融控股公司、保险集团等机(ji)构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七)普惠金(jin)融司。督(du)促(cu)金(jin)融机(ji)构落实普惠金(jin)融政策(ce)要求,拟订监督(du)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(zu)织实施,指导金(jin)融机(ji)构开展对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和特殊群体的金(jin)融服务工作,规范普惠金(jin)融秩序(xu)。

(八)金(jin)融机(ji)构准(zhun)入司。拟订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的准(zhun)入制度,研(yan)究结构布局,对机(ji)构及其(qi)业务范围(wei)实行准(zhun)入管理,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任(ren)职资格。

(九)大型银(yin)行监管司。承担政策(ce)性银(yin)行、开发(fa)性银(yin)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(shang)业银(yin)行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)股份制和城市商(shang)业银(yin)行监管司。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(shang)业银(yin)行、城市商(shang)业银(yin)行、民营银(yin)行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一)农村(cun)中小银(yin)行监管司。承担农村(cun)中小银(yin)行机(ji)构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二)财产保险监管司(再保险监管司)。承担财产保险机(ji)构、再保险机(ji)构、保险中介(jie)机(ji)构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三)人身保险监管司。承担人身保险机(ji)构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四)资管机(ji)构监管司。承担信托公司、理财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五)非银(yin)机(ji)构监管司。承担金(jin)融资产管理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、金(jin)融租赁公司、汽车(che)金(jin)融公司、消费金(jin)融公司、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十六)银(yin)行机(ji)构检查局。拟订银(yin)行机(ji)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(zu)织实施。承担现场检查立项、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。提出(chu)现场检查意见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提出(chu)行政处罚建议(yi)。

(十七)保险和非银(yin)机(ji)构检查局。拟订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及其(qi)他非银(yin)行机(ji)构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(zu)织实施。承担现场检查立项、实施和后评价等工作。提出(chu)现场检查意见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提出(chu)行政处罚建议(yi)。

(十八)机(ji)构恢复与处置司。拟订相关高风险机(ji)构风险处置制度、标准(zhun)、程(cheng)序(xu),对出(chu)现严重风险、难以持(chi)续经营的机(ji)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。

(十九)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。拟订金(jin)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(fa)展规划和制度,开展金(jin)融消费者教育工作,承担相关金(jin)融产品合规性、适当性管理工作,组(zu)织调查处理侵害金(jin)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,构建金(jin)融消费者投诉(su)处理机(ji)制和金(jin)融消费纠纷(fen)多元化解机(ji)制。

(二十)打击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局。建立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监测(ce)预警(jing)体系(xi)和公开举(ju)报渠道,组(zu)织协调、指导督(du)促(cu)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防范和处置工作,开展相关宣传教育、政策(ce)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。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(jin)融活(huo)动,研(yan)究提出(chu)相关工作建议(yi)。拟订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性担保公司、典(dian)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(shang)业保理公司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(jin)融组(zu)织监管制度,指导和监督(du)地方金(jin)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。

(二十一)稽查局。拟订稽查工作制度。组(zu)织对违法违规金(jin)融活(huo)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、取(qu)证,提出(chu)处理意见;涉嫌(xian)犯罪的,提出(chu)移送司法机(ji)关的建议(yi)。指导、检查金(jin)融机(ji)构安全保卫工作。

(二十二)行政处罚局。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,提出(chu)审理意见,组(zu)织听证和集体讨论,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。

(二十三)内审司(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(zu)办公室)。拟订系(xi)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、办法,监督(du)检查系(xi)统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决策(ce)部署情况,组(zu)织开展系(xi)统内审和巡视工作,对发(fa)现的问题及责任(ren)人提出(chu)处理建议(yi),指导、监督(du)、检查系(xi)统内审和巡察(cha)工作。

(二十四)国际合作司(港澳(ao)台办公室)。承担外事管理、国际合作和涉港澳(ao)台地区相关事务。承担外资银(yin)行的非现场监测(ce)、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,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,采(cai)取(qu)监管措施,开展个案风险处置。

(二十五)人事教育司(党委组(zu)织部)。承担机(ji)关、派出(chu)机(ji)构和直属(shu)单(dan)位(wei)等的干(gan)部人事、机(ji)构编制、劳动工资、教育培训和离退(tui)休(xiu)干(gan)部管理工作。指导行业人才(cai)队伍建设工作。

(二十六)财务会计司。承担财务管理工作,负责编报系(xi)统年度财务预决算。依法强化对银(yin)行业机(ji)构、保险业机(ji)构、金(jin)融控股公司等财会监督(du)工作的督(du)促(cu)指导。

(二十七)党建工作局(党委宣传部)。承担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党委落实全面(mian)从严治党主体责任(ren)相关工作。承担系(xi)统党的建设工作,指导系(xi)统基层党组(zu)织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。负责系(xi)统党的宣传工作。领导系(xi)统统战、群团组(zu)织工作。

机(ji)关党委。负责机(ji)关及在京直属(shu)单(dan)位(wei)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,领导机(ji)关群团组(zu)织的工作。机(ji)关党委设立机(ji)关纪委,承担机(ji)关及在京直属(shu)单(dan)位(wei)纪检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。

第十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机(ji)关行政编制910名。设局长1名,副局长4名;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(含首席风险官、首席检查官、首席律师、首席会计师各1名,机(ji)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,机(ji)关纪委书记1名)。

第十一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设立稽查总队,作为直属(shu)行政机(ji)构,正司级,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、取(qu)证,提出(chu)处理意见等。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。

第十二条 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对派出(chu)机(ji)构实行垂直管理。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地方派出(chu)机(ji)构、所属(shu)事业单(dan)位(wei)的设置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(ji)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其(qi)调整由中央机(ji)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(an)规定程(cheng)序(xu)办理。

根据机(ji)构编制管理权限,由国家金(jin)融监督(du)管理总局党委决定、报中央机(ji)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(ji)构编制事项,按(an)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。

发(fa)布于:北(bei)京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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